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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期間,自違失行為或違紀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屬不作為者,自作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2. 懲罰因復審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罰者,前條期間自原懲罰處分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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