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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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束,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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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檢束是在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的軍中懲罰,期間一日以上十日以下,沒收休假但不拘禁人身、不扣薪。
Q · 軍中被罰檢束是什麼意思?會被關起來嗎?
不會關。檢束是假日留隊自我反省,最多十天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30 條,檢束是在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期間一日以上十日以下。它不拘禁人身、不扣薪、不占役期,沒收的是你的休假時間。性質上比悔過輕:悔過是連續拘束且不列計役期,檢束只在假日執行、針對休息時間。收到處分時要盯緊兩條界線——只能排在假日、最多十天,超出就有瑕疵。
白話解讀
檢束是軍中懲罰裡很特別的一種:它不關你、不扣你薪水,它沒收的是你的假。一到十天,在例假、休假或放假日讓你留下來自我反省。換句話說,平常上勤務的日子你照常,但本該屬於你、可以回家、可以喘口氣的休假日,被拿來執行處分。這是它跟悔過最大的差別:悔過是連續的拘束、會占用你的役期;檢束只在放假日執行、針對的是你的休息時間。對被罰的人來說,這條的關鍵是搞清楚它的執行時點和上限:只能在假日、最多十天,超出這個範圍就不對。懂這條的人知道,檢束罰的是你的自由時間,而自由時間同樣有法律劃定的界線。
法律定性
檢束為軍人懲罰之一種,指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的處分,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其特徵是僅占用受罰者的休假時間,不拘束人身自由、不影響役期計算,屬於較輕度的自由相關懲罰,與拘束性質的悔過明確區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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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束是不是就是被關禁閉?
不是。檢束是在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期間一到十天,它沒收的是你的休假時間,不是把你拘禁起來。這跟拘束人身自由的悔過是不同層級的處分。內行人提示:搞清楚自己被罰的是檢束還是悔過很重要,兩者的輕重、對役期的影響、救濟重點都不同。
Q2檢束可以排在我平常上班的日子嗎?
不行。條文明定檢束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執行時點限定在假日。如果被排到一般勤務日,這在執行上就不符規定。內行人提示:收到處分先核對兩個數字,天數有沒有超過十天上限、執行日是不是全落在假日,任何一個對不上都是申訴時最容易說清楚的瑕疵點。
Q3檢束是什麼意思?
在例假、休假或放假日留隊自我反省的軍中懲罰,期間一到十天,沒收的是休假時間,不拘禁人身。
Q4檢束屬於哪一種懲罰?
屬軍人懲罰中的自由相關懲罰,依拘束程度比悔過輕,只占假日不影響役期。
Q5什麼叫『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
指檢束的執行時點被限定在休假時段,平常勤務日不得執行,否則構成執行瑕疵。
Q6檢束的期間上限是幾天?
一日以上十日以下,超過十天即逾越法定上限。
Q7收到檢束處分怎麼核對是否合法?
核對天數有無超過十天、執行日是否全排在例假休假放假日、處分是否與違失相當。
Q8對檢束處分不服怎麼申訴?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規定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訴,必要時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保留處分書與執行紀錄。
Q9檢束被排到上班日怎麼蒐證?
當場記下實際執行日期,比對條文『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的規定,這是最直接的瑕疵證據。
Q10排處分的幹部怎麼合法執行檢束?
須排在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天數不逾十日且與違失相當,性質限自我反省不得逾越為拘禁或凌虐。
Q11檢束 vs 悔過差在哪?
悔過是連續拘束、執行期間不列計役期;檢束只在假日執行、針對休息時間,較輕且不影響役期。
Q12檢束 vs 禁足差在哪?
兩者都在假日執行,但檢束是自我反省,禁足是實施與勤務、管理或生活紀律有關的必要教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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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190927 制定)
凡應禁閉者得折罰禁足,其日數,重禁閉一日折罰禁足三日,輕禁閉一日折罰禁足二日。
(1040421 全文修正)
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 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同一違失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但懲罰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降階、降級、記大過、罰薪或悔過懲罰之必要時,應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召開評議會決議之。認為證據不足或無第十五條各款違失行為者,應為不受懲罰之決議;其已逾第十六條之懲罰權時效者,應為免議之決議。 前項評議會召開時,應給予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前二項評議會,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或行政法人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評議會之組成及召集,得依各該組織特性自訂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懲罰處分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完成送達程序。懲罰處分應載明處分原因及其法令依據,並附記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過犯」修正為「違失」。 三、第四項前段增列施以降階懲罰時,須經評議會決議之程序,並同時配合士官、士兵懲罰種類之修正,刪除管訓及禁閉之懲罰種類,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為加強行為人之保障,增列規定施以較重之懲罰應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單位召開評議會決議之。且按評議會不受懲罰及免議之決議,係重要事項,本法尚乏明文。爰參考公務員懲罰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體例,於本條第四項末段予以增定,俾資適用。 四、原條文第五項及第六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因應中山科學研究院即將改制為行政法人,其隨同移轉之軍職人員,仍應適用各項國軍人事法令規定。經考量其評議會之組成及召集,已不同於國軍單位,爰於第七項增列「行政法人」,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需。 六、增訂第八項,明定「懲罰處分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完成送達程序。懲罰處分應載明處分原因及其法令依據,並附記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七、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1130715 全文修正)
檢束,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 期間名詞
凡應禁閉者得折罰禁足,其日數,重禁閉一日折罰禁足三日,輕禁閉一日折罰禁足二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過犯」修正為「違失」。 三、第四項前段增列施以降階懲罰時,須經評議會決議之程序,並同時配合士官、士兵懲罰種類之修正,刪除管訓及禁閉之懲罰種類,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為加強行為人之保障,增列規定施以較重之懲罰應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單位召開評議會決議之。且按評議會不受懲罰及免議之決議,係重要事項,本法尚乏明文。爰參考公務員懲罰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體例,於本條第四項末段予以增定,俾資適用。 四、原條文第五項及第六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因應中山科學研究院即將改制為行政法人,其隨同移轉之軍職人員,仍應適用各項國軍人事法令規定。經考量其評議會之組成及召集,已不同於國軍單位,爰於第七項增列「行政法人」,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需。 六、增訂第八項,明定「懲罰處分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完成送達程序。懲罰處分應載明處分原因及其法令依據,並附記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七、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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