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過執行辦法 第 4 條
- 1.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包括軍紀教育、法治教育、基本教練、心理衛生教育、修復式教育、體能訓練及其他相關課程。
- 2.前項心理衛生教育及修復式教育課程,除心理衛生教育課程講師,由國軍心輔人員擔任外,國防部或督導機關均得外聘相關專業人員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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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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