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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執行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包括軍紀教育、法治教育、基本教練、心理衛生教育、修式教育、體能訓練及其他相關課程。
  2. 前項心理衛生教育及修復式教育課程,除心理衛生教育課程講師,由國軍心輔人員擔任外,國防部或督導機關均得外聘相關專人員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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