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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執行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懲罰人於悔過懲罰執行期間,應服從第五條人員管理作為。
  2. 受懲罰人應經管理人員同意後,始得於休息時間實施通訊及會客。
  3. 前項通訊,應遵守國防部通信資訊安全相關規定。
  4. 第一項管理作為及第四條第一項悔過教育課程內容,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人道待遇之行為,並受督導單位之定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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