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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執行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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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懲罰人於悔過懲罰執行
期間
,應服從
第五條
人員管理作為。
受懲罰人應經管理人員同意後,始得於休息時間實施通訊及會客。
前項通訊,應遵守國防部通信資訊安全相關規定。
第一項管理作為及
第四條第一項
悔過教育課程內容,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
非
人道待遇之行為,並受督導單位之定期考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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