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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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公費待遇: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 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三、訓練費用:已發給費用之全部數額,及專用裝備、器材、耗材依實際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數額。
- 2.軍事校院軍費生退學、軍事校院及預備學校軍費生輔導轉學,再就讀軍事學校或預備學校,於畢業任官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賠償義務人除依前條規定賠償外,並應賠償原申請免予賠償或分期賠償之未到期金額。
- 3.第一項賠償數額之計算,應扣除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雜費及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機構支應之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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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4條,其主要針對賠償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進行計算。其中,公費待遇包括已撥付的全部金額,包括服裝費、津貼,以及已發放的訓練費用和專用裝備、器材、耗材等。退學或轉學再就讀軍事學校或預備學校的軍費生,如未依招生簡章規定滿足役期,則除了依前項規定賠償外,還需賠償原申請免予賠償或分期賠償的未到期金額。另外,第三項要求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應扣除預備學校國中部的學費、雜費以及入伍與軍事訓練期間所受領的公費待遇、津貼、訓練費用等。請參考以下資料。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法 (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 - 88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聯合招考新生簡章 (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
- 業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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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