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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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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退伍,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應以就讀預備學校與接受基礎教育、分科(專長)教育、國外受訓及全時進修期間,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合計總金額之二倍金額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但國防醫學院正期班軍費生畢人員,應以接受基礎教育、分科(專長)教育、國外受訓及全時進修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津貼與訓練費用及其合計金額,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以年為倍數單位計算之總金額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
  2. 2.前項之軍官、士官為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後入學,其賠償金之計算方式,於招生簡章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所稱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指未服滿下列規定之服現役期間: 一、各軍事校院班隊招生簡章所定服現役最少年限。 二、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延長服現役時間。 三、其他性質相當於招生簡章之招生計畫、召(受)訓規定或甄選簡章所定應服現役年限。
  4. 4.第一項人員,同時有前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依比率計算賠償金額後,合併賠償。
  5. 5.第一項及前項比率之計算基準,以月為單位,未滿整月者,不列計應賠償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 3 條的規定,當軍官或士官提出退伍申請並經審定核定退伍,但未依招生簡章所定的役期服滿者,其賠償金額應按照就讀預備學校、接受基礎教育、分科(專長)教育、國外受訓以及全時進修期間所受領的公費待遇、津貼和訓練費用合計總金額的二倍計算,然後根據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的比率進行賠償。例如,軍醫官科人員依申請提早退伍而未滿足招生簡章所定的役期時,則其公費待遇、津貼和訓練費用的總金額將按照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以年為倍數進行計算,并根據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的比率進行賠償。 在第 2 條中也提到,對於在入學後未滿足招生簡章另有規定的軍事學院學生,其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應依照該招生簡章的規定辦理。 在第 3 條中規定了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的定義,包括軍事學院班隊招生簡章所定的服現役最少年限、根據本條例第 56 條延長服現役時間的規定,以及其他與招生簡章相當的招生計畫、訓練規定或甄選簡章所定的應服現役年限。 此外,根據第 4 條的規定,若一名軍官或士官同時符合第 2 條規定的兩個以上情形,則應分別按比率計算賠償金額後合併賠償。 最後,在第 5 條中規定了比率計算的基準,以月為單位,若不滿一個月則不列入賠償範圍。 這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的逐條解釋,並根據法規自身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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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 3 條規定:「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退伍,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應以就讀預備學校與接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