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6條的規定,軍官或士官如果經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進修學位或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除了需要服現役最少年限外,還需要延長相當於實際進修期間兩倍的服現役時間。然而,延長期間最多不得超過八年。此外,在計算延長服現役期間時,如果該人員在退休新制施行之前已經考送國外留學且已再任職,則延長服現役時間依據原有的規定。例如,如果一位軍官進修碩士學位的實際期間為兩年,則他需要延長服現役時間為四年,但最多不得超過八年。這條條例的參考資料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實際進修期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前項人員除奉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延長服現役期間外,其延長服現役期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退撫新制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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