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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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6條的規定,軍官或士官如果經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進修學位或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除了需要服現役最少年限外,還需要延長相當於實際進修期間兩倍的服現役時間。然而,延長期間最多不得超過八年。此外,在計算延長服現役期間時,如果該人員在退休新制施行之前已經考送國外留學且已再任職,則延長服現役時間依據原有的規定。例如,如果一位軍官進修碩士學位的實際期間為兩年,則他需要延長服現役時間為四年,但最多不得超過八年。這條條例的參考資料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少年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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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