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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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二、津貼:指於國內、外軍事校院及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或訓練機構所支領之下列費用及全時進修所受領之補助費用: (一)軍事校院學生月支數額。 (二)訓練及學習期間所支領之訓練或勤(職)務津貼、補助、補貼或獎金等相關費用。 三、訓練費用:指於下列訓練所需個人專用裝備、器材、耗材及受領之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醫保費及其他與訓練有關費用: (一)國內、外軍事校院及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或訓練機構之專長、職能訓練。 (二)軍售、商售、出國接(修)裝備之專案訓練。 (三)其他經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之國內、外專案訓練。 四、賠償義務人:指依本辦法應負賠償義務之軍官、士官。 五、訓練機構:指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軍事訓練機構、國軍醫院及其委託之醫院及訓練機構或其他實施專長、職能訓練之部隊及訓練中心、單位。 六、人事權責機關:指主官(管)編階中將或簡任十二職等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單位或其授權之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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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下是有關該條的釋義: 1. 公費待遇:這指的是學員生在軍校或預備學校就讀時所享有的公費,包括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和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2. 津貼:這指的是學員生在國內或國外的軍事校院、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或訓練機構所領取的費用,包括月支數額、訓練或勤(職)務津貼、補助、補貼或獎金等相關費用。 3. 訓練費用:這指的是學員生在訓練期間所需的各項費用,包括個人專用裝備、器材、耗材,以及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醫保費等與訓練相關的費用。訓練費用可以包括專長、職能訓練、軍售、商售、出國接(修)裝備之專案訓練,以及其他經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的國內、外專案訓練。 4. 賠償義務人:這指的是根據該辦法應負賠償義務的軍官和士官。 5. 訓練機構:這指的是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的定義,包括軍事訓練機構、國軍醫院和被其委託的醫院和訓練機構,以及實施專長、職能訓練的部隊、訓練中心、單位。 6. 人事權責機關:這指的是主官(管)編階中將或簡任十二職等以上的機關(構)、部隊、學校、單位,或者是被其授權的部隊。 這些釋義是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包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本身以及相關法規文件。在訂定退伍賠償辦法時,我們可以看到有關公費待遇、津貼和訓練費用的具體定義和計算方式,以及賠償義務人和訓練機構的範圍,還有人事權責機關的角色。
- 核定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軍事教育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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