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前條規定核定退伍及分期或免予賠償後,人事權責機關應依賠償義務人退伍生效日,計算其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核定應賠償金額,層報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備查,並通知賠償義務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未申請分期賠償者,應於退伍生效日前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二、經核定分期賠償者,應填具分期賠償契約,並於退伍生效日前繳付應賠償金額百分之十之金額,餘額依核定分期賠償期數按月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及賠償後,人事權責機關應依賠償義務人退伍生效日計算其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核定應賠償金額,層報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備查,並通知賠償義務人辦理相關事項。 具體而言: 一、對於未申請分期賠償的賠償義務人,應在退伍生效日期前一次性繳納全部賠償金額。 二、對於經過核定並申請分期賠償的賠償義務人,應填寫分期賠償契約,並在退伍生效日期前繳納應賠償金額的百分之十作為首期金額,餘額則根據核定的分期賠償期數進行按月繳納。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6條
- 核定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