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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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期賠償之期數及方式如下: 一、以每月為一期分期賠償,其期數最多不得逾六十期。但賠償義務人申請時,其家庭遭天然災害,並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立之受災戶證明,或其申請時為中低收入戶人口,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延長為七十期。 二、前款分期賠償逾二期未繳納者,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應加計逾期未繳納金額之利息一次繳清,並不得再申請分期繳納。其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計算。 三、每期以分期之平均金額繳交之;其有百元以下之餘數,併入第一期繳交。
- 2.前條之分期賠償契約應明定逾期未繳納金額,經通知繳納而未繳納時,自願逕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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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7條,分期賠償的期數和方式如下: 1. 分期賠償以每月為一期進行,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期。但如果賠償義務人在申請時,家庭遭遇天然災害且擁有相應的受災戶證明,或者是中低收入戶且擁有相應的中低收入戶證明,則可以延長至七十期。 2. 如果分期賠償超過兩期未繳納,未到期的期數將視為已到期,應加計逾期未繳納金額的利息,並需一次繳清。利息的計算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3. 每期的分期金額應平均繳交,如果有百元以下的餘數,則併入第一期一起繳交。 此資料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7條的內容,提供了分期賠償的期數、逾期未繳納金額的處理方式以及每期的繳交方式等詳細說明。
- 義務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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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