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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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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賠償義務人為低收入戶人口,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且社會救助法所稱有工作能力者,得申請免予賠償。
  2. 2.賠償義務人分期賠償期間死亡者,保證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年內,得向原隸人事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但已繳納之金額,不得申請退還。
  3. 3.人事權責機關同意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後,應層報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8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1. 根據第1條,低收入戶人口且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的低收入戶證明的賠償義務人,可以申請免予賠償。具體來說,賠償義務人必須符合低收入戶標準並持有政府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同時不能被社會救助法界定為有工作能力的人。 2. 根據第2條,如果賠償義務人在分期賠償期間內死亡,保證人可以在事實發生後的五年內向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的金額。值得注意的是,已繳納的金額無法申請退還。 3. 根據第3條,人事權責機關同意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的金額後,應該在備查時向國防部或所屬的司令部報告。這表示人事權責機關需要確保相關文件和決定的紀錄供國防部或司令部確認。 範例:根據這些規定,如果一位賠償義務人是一個低收入戶並持有證明文件,則可以申請免予賠償。另外,如果賠償義務人在分期賠償期間內去世,保證人可以在五年內向人事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的金額。無論是申請免予賠償還是免予賠償未到期金額,人事權責機關都需要向國防部或司令部報告。

  • 義務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 社會救助法法規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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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 8 條規定:「賠償義務人為低收入戶人口,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且非屬社會救助法所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