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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賠償義務人為低收入戶人口,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且社會救助法所稱有工作能力者,得申請免予賠償。
  2. 賠償義務人分期賠償期間死亡者,保證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年內,得向原隸人事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但已繳納之金額,不得申請退還。
  3. 人事權責機關同意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後,應層報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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