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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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於受委託執行國防科技事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之成員,應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載明其出國(境)應經本院委託單位之主管核准、管制對象與期限、異動之通知、申請核准、解除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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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13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若受委託執行國防科技事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之出國(境)行為,必須在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規定以下事項:1. 出國(境)行為需經本院委託單位之主管核准。2. 應對出國(境)行為進行管制,包括對象與期限。3. 任何異動必須通知相關單位。4. 需要申請核准才能解除管制。5. 還有其他應遵守的事項。 參考資料: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13 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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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