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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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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於受委託執行國防科技事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從事涉及國家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之成員,應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載明其出國(境)應經本院委託單位之主管核准、管制對象與期限、異動之通知、申請核准、解除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13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若受委託執行國防科技事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之出國(境)行為,必須在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規定以下事項:1. 出國(境)行為需經本院委託單位之主管核准。2. 應對出國(境)行為進行管制,包括對象與期限。3. 任何異動必須通知相關單位。4. 需要申請核准才能解除管制。5. 還有其他應遵守的事項。 參考資料: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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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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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院對於受委託執行國防科技事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