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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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院人員未經核准出國(境)的行為,除了可能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由相關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處罰之外,本院也會檢討這些人的行政責任。 根據相關法令,如果人員未經核准出國(境)的行為觸犯了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相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違法的情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例如,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違反該條例的人可能會遭到治安機關的強制出境處罰。此外,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的規定,任何泄漏機密的人可能會被判處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相關法規,如果院內人員未經核准出國(境),除了以上可能違反的法令外,本院也會對他們的行政責任進行檢討。這意味著這些人可能會面臨內部紀律處分或其他行政處罰。例如,本院可能會對他們進行警告、減薪、停職等處分,以便確保院內人員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務部) - 入出國及移民法(法務部)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務部)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 核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法規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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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