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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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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人員未經准出國(境),除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外,並由本院檢討其行政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院人員未經核准出國(境)的行為,除了可能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由相關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處罰之外,本院也會檢討這些人的行政責任。 根據相關法令,如果人員未經核准出國(境)的行為觸犯了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相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違法的情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例如,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違反該條例的人可能會遭到治安機關的強制出境處罰。此外,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的規定,任何泄漏機密的人可能會被判處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相關法規,如果院內人員未經核准出國(境),除了以上可能違反的法令外,本院也會對他們的行政責任進行檢討。這意味著這些人可能會面臨內部紀律處分或其他行政處罰。例如,本院可能會對他們進行警告、減薪、停職等處分,以便確保院內人員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務部) - 入出國及移民法(法務部)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務部)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 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法規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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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院人員未經核准出國(境),除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