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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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办法的第11条。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经核准出国(境)的人员,如果因演习、战备任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或执行其他不适合出国(境)的任务时,可以废止原核准的出国(境)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然而,由于提供的上下文资料并未包含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办法的完整条文内容,无法对该条款进行更详细和准确的解释。此外,根据提供的上下文资料,上述法规并未直接参与问题的讨论,因为它未直接提到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人员出国出境的具体情况。所以,无法根据所提供的信息给出具体的法规解释。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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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