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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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繕具境(解)管及核准出國(境)人員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登錄、建檔或解除管制,並送國軍軍網查核資訊管理平臺。
- 2.本院人員屬受委託從事國防事務涉及國家機密者,出國(境)核准名冊應按月統計送軍事委託機關(構)備查,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備局及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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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10 條,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人員出國出境須遵守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這包括在出國前需要提供相關資料給內政部移民署進行登錄和建檔,並在需要解除管制時通知移民署進行相應的處理。此外,還需要將相關資訊送至國軍軍網查核資訊管理平臺。 2. 根據該條第2項,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人員如果被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的國防事務,其出國出境核准名冊需要按月統計送往相應的軍事委託機關進行備查。同時,還需要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備局及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等相關單位。 範例: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9條,該法規定了國家機密的保護措施,包括對於進出國的人員和物品的管制。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人員如果有涉及國家機密的出國出境需求,需要按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並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手續和報備。
- 入出國及移民法法規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規
- 繕具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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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