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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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人員經核准出國(境)者,應依核定之日期、目的地、行程出國(境)及返國(境)。
- 2.前項經核准出國(境)人員,出國(境)前因故須變更原核定之出國(境)、返國(境)日期、目的地或行程者,應於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可得完成之作業時限內,申請變更;於出國(境)後,因故須變更地點或返國(境)日期者,除因情況急迫不及報備外,應於變更原核定行程前完成報備,並於返國(境)後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變更程序。
- 3.前項因情況急迫不及報備者,於返國(境)後三個工作日內,應附具情況急迫之證明及說明補行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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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9條,我們可以解釋如下: 該條分成三項,具體解釋如下: 1. 第1項規定,被核准出國(境)的院內人員應根據核准書上的日期、目的地、行程出國(境)和返國(境)。 2. 第2項規定,如果經核准出國(境)的人員在出國(境)前需要更改核准的出國(境)和返國(境)日期、目的地或行程,則應在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可以完成的時限內申請變更。在出國(境)後,如果因為某些原因需要更改地點或返國(境)日期,除非情況急迫造成無法及時報備,否則應在原有核准行程變更之前完成報備程序。在返國(境)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應補行變更程序。 3. 第3項規定,如果出於情況急迫無法及時報備,則應在返國(境)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供緊急情況的證明並說明補行變更程序。 根據本條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時需要根據核准書的日期、目的地和行程出國(境)以及返國(境)。如果需要更改行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申請變更,並在返國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的報備程序,如果情況急迫無法及時報備,應提供緊急情況的證明並補行變更程序。 參考資料: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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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