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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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 2.本院退離職人員依其他法律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者,亦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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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的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根據這條法規,除非其他法規有特殊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境)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提到第2條的相關範例。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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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