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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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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2. 2.本院退離職人員依其他法律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者,亦適用本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的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根據這條法規,除非其他法規有特殊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境)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提到第2條的相關範例。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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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