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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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所定本院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本院之董事、監事、諮詢委員、諮詢顧問。 二、本院之院長、副院長與所屬之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各類聘僱人員及替代役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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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哪些人員屬於該法規的範圍。根據該條,包括以下人員: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董事、監事、諮詢委員、諮詢顧問。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院長、副院長以及所屬的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各類聘僱人員和替代役役男。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這些人員在申請出國或出境時需要遵守相關規定和程序。具體來說,他們需要填寫出國申請書並提交給屬地入出境管理機關或其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聯合辦公處辦理,而如果他們是軍人、公務人員,則需要經過所屬機關依權責核轉。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3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及第2條第1項 -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17輯之裁判內容
- 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3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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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