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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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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人員應經本院准,始得出國(境)。
  2. 2.本院人員除第七條所定情形外,申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如下: 一、院長、副院長、董事會直屬單位主管或屬政府機關(構)代表之董事、監事,由董事長核准,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軍備局。 二、屬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執行服務機關職務或私人行程出國(境),由其服務機關核准,並副知本院;執行本院業務出國(境),由董事長核准,並副知服務機關。 三、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主管層級人員,由院長核准,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軍備局。 四、前三款以外之本院人員,由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主管層級人員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人員必須經過該院的核准才能出國(境)。核准的權責如下所述: 1. 院長、副院長、董事會直屬單位主管或非屬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擁有核准權責。對於這些人員的出國(境)申請,需由董事長核准,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軍備局。 2. 屬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無論是執行服務機關職務或私人行程出國(境),需經其服務機關核准,並且副知本院。如果是執行本院業務出國(境),則由董事長核准,並副知服務機關。 3. 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主管層級人員,擁有核准權責。對於這些人員的出國(境)申請,需由院長核准,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軍備局。 4. 除了前三項所提到的人員之外的本院人員,其出國(境)申請需由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主管層級人員核准。 這些規定明確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申請出國(境)的核准權責。根據該法規,只有經核准的申請才能獲得出國(境)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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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本院人員除第七條所定情形外,申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