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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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人員辦理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或滿三年經延長管制者,應經核准,始得出國(境)。
- 2.前項人員申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屬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應由董事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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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5條,這項法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當本院人員辦理的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或滿三年但經延長管制者,應經核准才能出國(境)。 第二項規定:根據前一項的核准權責,比照前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但若是屬於政府機關代表的董事或監事,則需要經由董事長的核准。 以下是一個與這項法條有關的範例:一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人員負責處理機密文件,該人在退職後僅離職了兩年,他希望出國旅行。根據這項法條的第一項規定,他需要經過核准才能出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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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