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院人員出國或出境前需要填寫出國(境)報告申請書,並在申請前二十日、出境前四十日向服務單位提交申請。申請書中需包含出國(境)時間、國別、事由和計畫行程等相關事項,并且需要檢附相關文件或資料。然而,如果情況急迫,經核准權責機關或人員同意,則不需要遵守前述的時間限制。 根據上述法規,提供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位中山科學研究院的人員計劃於一個月後到美國出差,該人員需要在出國前二十日向服務單位提交出國報告申請書,並在出境前四十日填寫相關申請文件和計畫行程等事項,以便獲得核准。 參考資料: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