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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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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人員准,不得進入或經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私自轉往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或由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以下簡稱過境轉機)。
  2. 2.本院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及於該地過境轉機: 一、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要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二、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 三、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3. 3.本院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及於該地過境轉機之核准程序如下: 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由本院權責單位及相關軍事委託機關(構)審查後,呈報國防部複審,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二、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者申請進入香港、澳門,經相關軍事委託機關(構)審查後,應經本院審查會審查,審查決議陳請董事長或院長核定。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者,因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應經本院審查會審查,審查決議陳請董事長或院長核定。 四、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因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本院審查會審查,審查決議陳請董事長或院長核定,並經內政部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可以進行如下釋義: 1. 根據第1款規定,本院的人員未經核准,不得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進行過境轉機。這是為了確保本院的人員不未經核准進入相關國家或地區而造成潛在的風險。 2. 根據第2款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的人員,除非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否則不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或進行過境轉機: a. 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況需要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b. 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 c. 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3. 根據第3款規定,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或進行過境轉機的人員需要經過核准程序: a. 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的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需要經本院權責單位及相關軍事委託機關(構)審查後,提交給國防部複審,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 b. 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的人員申請進入香港、澳門,需要經相關軍事委託機關(構)審查後,提交給本院審查會審查,審查決議陳請董事長或院長核定。 c.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的人員因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需要經本院審查會審查,審查決議陳請董事長或院長核定。 d.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的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的公務員,因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需要經本院審查會審查,審查決議陳請董事長或院長核定,並經內政部許可。 以上所述釋義是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7條的內容進行的,以確保本院人員出國旅行或進行過境轉機的行為符合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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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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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本院人員非經核准,不得進入或經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私自轉往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或由大陸地區、香港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