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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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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人員應經本院准,始得出國(境)。
  2. 2.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3-1條,該條規定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出國(境)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本院人員必須經本院核准才能出國(境)。至於前項人員出國(境)的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則由國防部制定。 根據上述所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得知以下的範例: - 在該資料中並未提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申請出國(境)的具體程序、核准條件或其他應遵行事項,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範例。 除此之外,我暫時無法提供更多關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3-1條的解釋,因為提供的上述資料並未提及與其相關的內容。如果您需要更多詳細資訊,建議參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相關法規或諮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獲得更準確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1100518 增訂)

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本院係為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而設置,主要業務包括國防、軍民通用科技、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國內外科技之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服務、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與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之事項,尤以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及生產製造,關係國防自主及我國戰力提升,故而服務於本院之人員,所涉機密資訊之程度,不亞於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落實本院人員安全管控,實有必要規定本院所屬人員出國(境)應事先申請核准,爰於第一項明定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三、為執行第一項本院人員出國(境)應經核准規定,有明定應備文件、核准條件、申請及處理程序、核准出國(境)後行程變更之處理、返國及入境後應報告事項之必要,以利本院人員遵循,爰於第二項明定本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 名詞
  • 廢止名詞
(11005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本院係為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而設置,主要業務包括國防、軍民通用科技、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國內外科技之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服務、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與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之事項,尤以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及生產製造,關係國防自主及我國戰力提升,故而服務於本院之人員,所涉機密資訊之程度,不亞於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落實本院人員安全管控,實有必要規定本院所屬人員出國(境)應事先申請核准,爰於第一項明定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三、為執行第一項本院人員出國(境)應經核准規定,有明定應備文件、核准條件、申請及處理程序、核准出國(境)後行程變更之處理、返國及入境後應報告事項之必要,以利本院人員遵循,爰於第二項明定本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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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3-1 條規定:「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