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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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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得於不逾設立時軍職編制員額限度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2. 2.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3. 3.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3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各項條款的解釋: 1. 第33條第1款指出,中山科學研究院在不超過其設置時的軍職編制人數限制內,可以任用具有科技專長的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和義務事項將依據移轉至中山科學研究院的軍職人員相關法規進行規範,不受行政法人法第20條第1項的限制。這表示中山科學研究院在選用軍職人員時,可以參考現有的法規來確定其相關權益和義務。例如,軍職人員的任用應遵循相關法規,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 2. 第33條第2款規定,中山科學研究院在成立後所僱用的新進人員,若不具備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份,將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有關退休金和解僱補償費等,則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進行辦理。這意味著中山科學研究院在雇用非公務人員或非軍職人員時,應遵循相關的勞動法規。例如,這些員工可以享受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工資、工時、休假等權益。 3. 第33條第3款提到,前項所指的相關權益和義務事項,還可以透過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進一步規範。這表示中山科學研究院可以與其僱員簽訂勞動契約,並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來明確雙方的權益和義務。 總結來說,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3條的規定,該研究院可以選用科技專長的軍職人員,並參照相關法規來確定其相關權益和義務。對於非公務人員或非軍職人員,中山科學研究院應遵循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員的相關權益和義務事項可以通過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進一步明確。

立法沿革 2

(1030110 制定)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立法理由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後,不再進用軍職及公務人員,爰於第一項明定改制後新進人員,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因原機關組織變革而受影響。   二、第二項明定改制後新進人員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1100518 修正)

本院得於不逾設立時軍職編制員額限度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立法理由一、本院設立後,無法進用軍職人員,影響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國防科技人才培育、招生及具軍事背景之專業人員參與國防研究。為因應國防自主之國家政策及各軍種武器系統研究發展需要,本院亟需熟悉陸、海、空、資通電軍環境的科技軍職人員,爰增訂第一項,定明本院得不逾設立時軍職人員編制員額數八百五十八人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本院設立後依本條再任用之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二項;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

(1030110 制定)

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後,不再進用軍職及公務人員,爰於第一項明定改制後新進人員,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因原機關組織變革而受影響。   二、第二項明定改制後新進人員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1100518 修正)

一、本院設立後,無法進用軍職人員,影響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國防科技人才培育、招生及具軍事背景之專業人員參與國防研究。為因應國防自主之國家政策及各軍種武器系統研究發展需要,本院亟需熟悉陸、海、空、資通電軍環境的科技軍職人員,爰增訂第一項,定明本院得不逾設立時軍職人員編制員額數八百五十八人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本院設立後依本條再任用之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二項;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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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3 條規定:「本院得於不逾設立時軍職編制員額限度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