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得選擇繼續於本院服務,不願繼續服務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國防部協助安置,辦理退伍(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2條規定,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應由原機關列冊移交中華民國司法院繼續執行。對於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他們可以選擇繼續在中華民國司法院服務;而對於不願意繼續服務的人員,可以根據第27條至第29條的規定,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並辦理退伍(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001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得選擇繼續於本院服務,不願繼續服務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國防部協助安置,辦理退伍(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立法理由明定原機關休職、停職、留職停薪、進修回任、回職復薪人員之後續處理方式。
明定原機關休職、停職、留職停薪、進修回任、回職復薪人員之後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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