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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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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得選擇繼續於本院服務,不願繼續服務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國防部協助安置,辦理退伍(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2條規定,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應由原機關列冊移交中華民國司法院繼續執行。對於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他們可以選擇繼續在中華民國司法院服務;而對於不願意繼續服務的人員,可以根據第27條至第29條的規定,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並辦理退伍(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001

立法沿革 1

(1030110 制定)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得選擇繼續於本院服務,不願繼續服務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國防部協助安置,辦理退伍(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立法理由明定原機關休職、停職、留職停薪、進修回任、回職復薪人員之後續處理方式。

(1030110 制定)

明定原機關休職、停職、留職停薪、進修回任、回職復薪人員之後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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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2 條規定:「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