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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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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機關改制前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於改制之日移轉至本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2. 2.原機關改制所需加發之慰助金及資遣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1條的內容,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釋義的說明: 1. 原機關改制前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於改制之日移轉至本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這一條規定指出,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之前根據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應在改制之日轉移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儲存。 2. 原機關改制所需加發之慰助金及資遣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這一條規定提到,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時需要支付的慰助金和資遣費,可以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的限制。 這些解釋是根據提供的資訊所得出的,來自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1

(1030110 制定)

原機關改制前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於改制之日移轉至本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原機關改制所需加發之慰助金及資遣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原機關所屬聘雇人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成立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應移轉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以維勞工退休金權益。   二、第二項明定原機關改制所需加發之慰助金及資遣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103011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原機關所屬聘雇人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成立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應移轉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以維勞工退休金權益。   二、第二項明定原機關改制所需加發之慰助金及資遣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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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1 條規定:「原機關改制前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於改制之日移轉至本院勞工退休準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