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機關之定期契約工得隨同移轉至本院服務,並依原契約繼續工作至契約期滿為止,本院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專戶;不願隨同移轉者,終止原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發給資遣費,不另發給慰助金。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0條規定,原機關的定期契約工作人員可以隨同移轉至中山科學研究院服務,並依原契約繼續工作直到契約期滿。對於不願隨同移轉的人員,中山科學研究院終止原契約,並按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專戶。對於這些不願移轉的人員,中山科學研究院還應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支付資遣費,而不再支付慰助金。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 勞工退休金條例
原機關之定期契約工得隨同移轉至本院服務,並依原契約繼續工作至契約期滿為止,本院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專戶;不願隨同移轉者,終止原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發給資遣費,不另發給慰助金。
立法理由原機關原有定期契約工,得依原契約繼續工作至契約期滿為止;不願隨同移轉者,終止原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資遣費,不另發給慰助金。
原機關原有定期契約工,得依原契約繼續工作至契約期滿為止;不願隨同移轉者,終止原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資遣費,不另發給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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