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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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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應由國防部於改制之日予以安置;無法安置者,依原適用之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伍,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
  2. 2.依前項規定發給慰助金之軍職人員,以少校階以上軍官,退除年資須滿二十年,且屆滿現役最大年齡或年限前七個月以上者為限。
  3. 3.原機關外調之軍職人員,退伍轉任本院聘雇人員或由國防部安置其他國軍單位者,不發給慰助金。
  4. 4.第一項人員於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俸給總額之慰助金繳庫。
  5. 5.第一項及第四項所稱俸給總額係指退伍當月所支領之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7條的內容: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應由國防部於改制之日予以安置。如果無法安置,則依原適用之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伍,並且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軍職人員才有資格獲得慰助金:於退伍時為少校階以上軍官、退除年資滿二十年,以及屆滿現役最大年齡或年限前七個月以上。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原機關外調的軍職人員,如果轉任本院聘雇人員或被國防部安置到其他國軍單位,則不發給慰助金。 4.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符合第一項規定的人員在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如果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則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俸給總額之慰助金存入庫房。 5. 根據該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的定義,俸給總額包括退伍當月所支領的本俸、專業加給和主管職務加給等。 相關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50011

立法沿革 1

(1030110 制定)

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應由國防部於改制之日予以安置;無法安置者,依原適用之軍職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伍,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   依前項規定發給慰助金之軍職人員,以少校階以上軍官,退除年資須滿二十年,且屆滿現役最大年齡或年限前七個月以上者為限。   原機關外調之軍職人員,退伍轉任本院聘雇人員或由國防部安置其他國軍單位者,不發給慰助金。   第一項人員於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俸給總額之慰助金繳庫。   第一項及第四項所稱俸給總額係指退伍當月所支領之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不願隨同移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軍職人員,其相關權益及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慰助金發給對象僅限少校階以上軍官,且屆滿現役最大年齡或年限前七個月以上,退除年資須滿二十年。   三、第三項明定外調之軍職人員,退伍轉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聘雇人員或由國防部安置其他國軍單位者,不發給慰助金。   四、第四項明定已領取慰助金之人員,於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或其他行政法人職務時,收繳慰助金之規定。   五、第五項明定俸給總額慰助金之內涵。

  • 法令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103011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不願隨同移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軍職人員,其相關權益及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慰助金發給對象僅限少校階以上軍官,且屆滿現役最大年齡或年限前七個月以上,退除年資須滿二十年。   三、第三項明定外調之軍職人員,退伍轉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聘雇人員或由國防部安置其他國軍單位者,不發給慰助金。   四、第四項明定已領取慰助金之人員,於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或其他行政法人職務時,收繳慰助金之規定。   五、第五項明定俸給總額慰助金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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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7 條規定:「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應由國防部於改制之日予以安置;無法安置者,依原適用之軍職人員相關法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