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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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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公務人員,自機關改制之日,依其原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2. 2.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其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俸給總額之慰助金繳庫。
  3. 3.前項所稱俸給總額係指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8條,該法條有三個項目。 第一項規定,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公務人員,在機關改制之日起依原適用的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或資遣。並且他們將一次性加發七個月的俸給總額作為慰助金。對於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則依據他們提前退休的月數給予相應的退休金。 第二項規定,前項所述的人員在退休或資遣生效日起的七個月內再次擔任有給薪職位或行政法人的職務時,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應將其扣除離職月份後剩餘的俸給總額慰助金收繳入庫。 第三項所提到的俸給總額是指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的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和主管職務加給。 參考資料: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8條 2. 行政院公報

立法沿革 1

(1030110 制定)

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公務人員,自機關改制之日,依其原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其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俸給總額之慰助金繳庫。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係指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之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不願隨同移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公務人員相關權益及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已領取慰助金之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或其他行政法人職務時,收繳慰助金之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俸給總額慰助金之內涵。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103011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不願隨同移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公務人員相關權益及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已領取慰助金之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或其他行政法人職務時,收繳慰助金之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俸給總額慰助金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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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8 條規定:「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公務人員,自機關改制之日,依其原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