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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20 條(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與迴避)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2.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3.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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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人事管理規章」 「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即不適用公務人員考試、任用法令,惟仍屬刑法、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人事管理規章」、「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II:❗️「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民事契約,而非行政契約)中明定。 II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III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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