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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20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與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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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2. 2.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3. 3.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人法》的第20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款,行政法人進用的人員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而是根據該機構的人事管理規章進行,所以他們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這意味著進用人員與行政法人之間的關係是基於合約關係,而不是公務人員法律關係。 2. 第二款規定說明了董事、理事、監事以及他們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和姻親不能擔任行政法人的總務、會計和人事職位。這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和親屬關係的紊亂。 3. 第三款規定說明了董事長或首長不能進用他們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和姻親來擔任行政法人的職位。這是為了避免權力濫用和親屬不當利益的問題。 根據最新的資料來源,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2018年修正的行政法人法,第20條進用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應於契約中明確規定的規定被引入。這意味著行政法人在進用人員時,應該在契約中清楚地規定他們的權益和義務,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護和履行。

立法沿革 1

(1000408 制定)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立法理由一、依憲法第八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觀之,稱公務人員者,係指依法考選銓定取得任用資格,並在法定機關擔任有職稱及官等之人員。是公務人員在現行公務員法制上,乃指常業文官而言,此於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五號解釋已有明釋。爰本條第一項所稱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係指不適用公務人員考試、任用、服務法令;惟仍屬刑法、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另為釐清行政法人與新進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行政法人建制之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其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適用該法之各業,其認定係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因此,機關或事業是否適用該法,仍應以實際從事之主要經濟活動之行業歸屬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規定為準。爰行政法人新進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仍宜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各該行政法人是否為該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舉之事業而定。   三、於第二項明定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四、董(理)事長或首長,於進用相關人員擔任行政法人職務時,為避免其濫用私人,爰明定第三項。   五、以行政法人負有執行公共任務、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之責,故其組織建構已跳脫傳統行政機關科層體制之概念,並導入「公司治理」之理念,建立透明公開之一致性規範,明確界定監督、政策決定及執行單位之權責劃分,以確保公共任務之遂行,實現社會責任。

  • 行政法人名詞
(1000408 制定)

一、依憲法第八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觀之,稱公務人員者,係指依法考選銓定取得任用資格,並在法定機關擔任有職稱及官等之人員。是公務人員在現行公務員法制上,乃指常業文官而言,此於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五號解釋已有明釋。爰本條第一項所稱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係指不適用公務人員考試、任用、服務法令;惟仍屬刑法、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另為釐清行政法人與新進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行政法人建制之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其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適用該法之各業,其認定係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因此,機關或事業是否適用該法,仍應以實際從事之主要經濟活動之行業歸屬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規定為準。爰行政法人新進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仍宜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各該行政法人是否為該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舉之事業而定。   三、於第二項明定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四、董(理)事長或首長,於進用相關人員擔任行政法人職務時,為避免其濫用私人,爰明定第三項。   五、以行政法人負有執行公共任務、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之責,故其組織建構已跳脫傳統行政機關科層體制之概念,並導入「公司治理」之理念,建立透明公開之一致性規範,明確界定監督、政策決定及執行單位之權責劃分,以確保公共任務之遂行,實現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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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人法第 20 條規定:「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人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人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