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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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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19 條
(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書之備查與期限)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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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
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定時間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
核
簽證,提經董(理)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或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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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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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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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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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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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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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授權個別行政法人另定之 ❗️「會計師」 II: ❗️「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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