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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政法人法 第 19 條(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書之備查與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人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定時間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簽證,提經董(理)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或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2.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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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授權個別行政法人另定之 ❗️「會計師」 II: ❗️「審計機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