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人法第18條第1項,行政法人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並向監督機關報請核定。這意味著行政法人必須制定計畫來確定其發展目標,並提交給監督機關進行審核。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行政法人還必須制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預算,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向監督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行政法人法 舉例:一個行政法人是負責管理國家公園的組織,根據其訂定的發展目標及計畫,他們可能確定了在未來五年內增加國家公園的數量和提升遊客設施等相關目標。同時,他們必須訂定年度營運計畫和預算,以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管理和維護國家公園的運作。這些計畫和預算需要提交給監督機關進行核准和審查,以確保行政法人的運作符合法規。
行政法人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行政法人應訂定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發展目標及計畫,係以行政法人長遠性、穩定性發展為其考量因素,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第二項之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之架構下每年訂定,二者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對於設董(理)事會之行政法人,規定其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理)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即可。至於行政法人置首長者,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則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二、至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年限,得由監督機關審酌各該行政法人之業務性質定之,並不侷限以董(理)事長或首長之任期為限。新任之董(理)事長或首長亦得依環境、營運狀況等因素,重新修正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
一、第一項之發展目標及計畫,係以行政法人長遠性、穩定性發展為其考量因素,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第二項之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之架構下每年訂定,二者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對於設董(理)事會之行政法人,規定其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理)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即可。至於行政法人置首長者,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則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二、至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年限,得由監督機關審酌各該行政法人之業務性質定之,並不侷限以董(理)事長或首長之任期為限。新任之董(理)事長或首長亦得依環境、營運狀況等因素,重新修正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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