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士官服預備役之規定如左: 一、第一預備役,以服現役未滿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服之。 二、第二預備役,以服現役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服之。 三、第三預備役,以服現役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屆滿服役限齡者服之。 前項各款預備役人員之管理、教育、訓練等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9條規定了常備士官服預備役的條件和規則。根據該條第一款,第一預備役是指服現役未滿十年停役或退伍後需要服役的預備役。第二款規定第二預備役是指服現役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的人,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的人需要服役的預備役。第三款規定第三預備役是指服現役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的人,或服現役、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但未達到服役限齡的人需要服役的預備役。這些各項預備役人員的管理、教育、訓練等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01) - 我國陸海空軍士官預備役制度與執行概況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p=53582&sms=24&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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