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按其專長、年齡、體格,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次序行之。其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前項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再服現役,期滿,仍依志願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0條,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在受到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會按照其專長、年齡、體格的次序進行召集,且根據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的順序進行。在臨時召集的現役服役時間方面,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期,而在平時,則需補足現役年限,這些召集也根據兵役法及其施行法的規定進行。根據法條的後半部分,這些人員可以根據軍事需要和志願的原則,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再次服役,期滿後,仍然根據個人的志願定期服役。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家法律資料庫,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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