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因案在羈押中,逾三個月者。 四、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若遇到以下情形之一,將予以停役: 1. 失蹤逾三個月者。 2. 被俘者。 3. 因案在羈押中,逾三個月者。 4. 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5. 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當停役原因消滅時,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以考慮回役或免予回役。 根據最新資料,根據法務部最高法院釋字第744號解釋第2點所提及的相關案例,若士官因病造成無法繼續現役,被列報為失蹤或被俘,若經醫療檢定後確認其已痊癒,可以要求回役或者免予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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