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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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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年限志願申請經准者。 二、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三、員額過剩者。 四、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自停役之日起,逾三年而未回役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2條的規定,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退伍: 1. 服滿現役年限並經核准:指士官已經完成規定的現役年限,並且經核准後可以申請退伍。 2. 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合服役:指士官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過檢定後確定不適合繼續服役。 3. 員額過剩:指現有的士官數量超過了所需的額滿。 4. 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或在停役後三年內未回役:指士官原本停役的原因已經消滅,所以不需要重新回役;或者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在停役後超過三年仍然未回役。 以上是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2條的解釋。參考資料: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2條、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陸海空軍士官考績條例、陸海空軍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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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12 條規定:「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年限志願申請經核准者。 二、因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