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3條規定了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服役期滿或具有特定情形時可以解除召集的情形。根據這條法條,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或者根據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情形或者符合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的情形時被解除召集。具體解除召集的程序和細節可以參考該法條的相關規定和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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