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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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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3條規定了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服役期滿或具有特定情形時可以解除召集的情形。根據這條法條,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或者根據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情形或者符合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的情形時被解除召集。具體解除召集的程序和細節可以參考該法條的相關規定和具體案例。

  •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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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13 條規定:「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