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服役限齡者。 二、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三款除役人員歸還時,未屆滿服役限齡者,視其情節及軍事需要,得予回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或依法轉服士兵役。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4條,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進行除役: 1. 屆滿服役限齡:士官達到規定的最高年齡。 2. 疾病、傷害、殘廢:經醫療檢定不適合繼續服役。 3. 失蹤或被俘停役超過三年尚未歸還:停役期滿三年後仍未返回士官就役。 根據前款第三項的規定,如果被停役的士官在返回時未達到服役限齡,則視情節及軍事需要,可以回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或根據法律規定轉服士兵役。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服役年限滿的士官可以申請退伍。例如,如果士官已經達到服役限齡或是經檢定為不堪服役,可以申請退伍。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8條第1項,若軍官士官的考績等為丙上以下,根據人事狀況,可以調職查看或辦理退伍。舉例來說,如果士官的考績不佳且不適合繼續留在原職位上,可以被調職或退伍。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極限服役年限為五十五歲。假如一位士官已經超過極限服役年限,則可以申請除役。 相關資料: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的設計意圖,服役年限也是一個關鍵,因此在30歲時為極限服役年限,所以將被人民斷定為功能年齡所扮演的角色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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