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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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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士官在營服役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前項第一款延役者,以至戰爭終了後六個月為限。 第一項各款延役期滿或原因消滅時,予以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常備士官在營服役期滿時,若不符合以下情況,則不予延役: 1. 戰時或非常事變。 2. 航海中或國外服勤。 3. 參與重要演習、校閱或特別勤務。 4.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 對於第一款,延役期限為至戰爭結束後六個月為止。 當第一項的延役期限到期或符合其中一項情況消滅時,會將常備士官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常備士官在營服役期滿後仍然處於戰時狀態,則可延長服役期限,但延役期限不得超過戰爭結束後的六個月。相反地,在沒有戰爭或非常事變的情況下,常備士官在營服役期滿後就會被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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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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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規定:「常備士官在營服役期滿時,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二、航海中或國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