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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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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依規定免官者,予以開除。 前項開除人員,其免官原因消滅時,經依規定復官者,恢復其士官役;其因故不能復官而合於士兵役齡者,依法轉服士兵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6條,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若符合免官的規定,則會被開除。如果被開除的人免官原因消滅後,符合規定而復官的話,則可以恢復其士官職位;但如果因故無法復官且年齡符合士兵役年齡的話,則依法轉為士兵役。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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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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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16 條規定:「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依規定免官者,予以開除。 前項開除人員,其免官原因消滅時,經依規定復官者,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