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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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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其規定如左: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現役或預備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逾二十年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即志願服現役者,以三年為期,期滿予以退伍。但期滿後,得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繼續服現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7條,預備士官在起役之日即需服預備役,其服役期間和規定如下: 1. 服預備役期間,根據《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必須召服現役。 2. 服現役或預備役期間,或者合計未滿十年者,屬於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但未逾二十年者,屬於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屬於第三預備役。 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即志願服現役者,其服役期間為三年,期滿後予以退伍。不過,期滿後,如果他們願意且符合條件,可以依照自己的志願,每次一年到三年為一期,繼續服役。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預備役的服役期間為二十年以上。如果有一位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已經服役了25年,那麼他應該屬於第三預備役。

  • 兵役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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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17 條規定:「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其規定如左: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