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愈予以停役,病愈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8條,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非是在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愈才會被停役,病情好轉後就要回去繼續役期,其他情況則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这条规定主要是规范了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可能会遇到的停役和回役的情况,其中对因病停役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士官的服役效率和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據這條法規,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 範例:某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嚴重的疾病而無法繼續服役,經醫院檢定後確定需停役治療。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18條,預備士官的停役期限最長為六個月,超過此期限需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在停役期間,士官將接受相應的治療和康復訓練,待病情好轉後將被要求回到其原先的服役單位繼續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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