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士官,志願支領退伍金經核定者,不得再予變更,但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中途得申請改支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標準及左列規定計發。 一、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內者,發給退伍金總額及二年眷補代金。 二、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三年以上者,自第四年第一個月起按每兩個月扣減一個基數 (不足兩個月不扣) 之比率扣減後,發給其退伍金餘額及二年眷補代金。但其退伍金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總額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已經經核定志願支領退伍金的退伍除役士官,不得再做變更。但是,已經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不滿三年的士官,可以申請改支退伍金,並且根據當時的退除給與標準和相關規定計算發放。如果已經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超過三年以上,從第四年起每兩個月按比率扣減一個基數(不滿兩個月不扣減),然後發給其退伍金餘額和二年眷補代金。但是,如果退伍金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總額的一半,仍然照半數發給退伍金。 根據最新的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已經確定支領退伍金的士官,在後續不得再做變更。然而,如已經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不滿三年的士官,如果希望改支退伍金,可以根據當時的退除給與標準和相關規定計算發放。同樣,如果已經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超過三年以上,則必須按比例扣減退伍金,才能保證退伍金的平均分配。這樣的規定能夠保障兵役人員的權益,並確保退伍金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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