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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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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士官,志願支領退伍金經核定者,不得再予變更,但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中途得申請改支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標準及左列規定計發。 一、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內者,發給退伍金總額及二年眷補代金。 二、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三年以上者,自第四年第一個月起按每兩個月扣減一個基數 (不足兩個月不扣) 之比率扣減後,發給其退伍金餘額及二年眷補代金。但其退伍金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總額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已經經核定志願支領退伍金的退伍除役士官,不得再做變更。但是,已經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不滿三年的士官,可以申請改支退伍金,並且根據當時的退除給與標準和相關規定計算發放。如果已經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超過三年以上,從第四年起每兩個月按比率扣減一個基數(不滿兩個月不扣減),然後發給其退伍金餘額和二年眷補代金。但是,如果退伍金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總額的一半,仍然照半數發給退伍金。 根據最新的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已經確定支領退伍金的士官,在後續不得再做變更。然而,如已經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不滿三年的士官,如果希望改支退伍金,可以根據當時的退除給與標準和相關規定計算發放。同樣,如果已經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超過三年以上,則必須按比例扣減退伍金,才能保證退伍金的平均分配。這樣的規定能夠保障兵役人員的權益,並確保退伍金的合理分配。

  • 核定名詞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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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退伍除役士官,志願支領退伍金經核定者,不得再予變更,但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中途得申請改支退伍金,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