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定,著有功績者,得增加其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金額,除另有規定者外,並依其在現役期間所授之勛獎章為準,其勛獎章獎金金額標準如附件四。 退伍除役士官,依軍人撫卹條例核發作戰或因公傷殘撫卹令有案者,於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退伍金時發給榮譽獎金,其金額標準如附件五。 退除役士官經輔導就業具有前兩項獎金者,於辦理輔導就業時發給之。
依照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所述,退伍除役士官若有功績,可增加其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金額,並依照所授予的勛獎章作為基準。勛獎章獎金的金額標準則規定在附件四。另外,依照軍人撫卹條例核發作戰或因公傷殘撫卹令有案的退除役士官,在領取退休俸、贍養金或退伍金時,還會發給榮譽獎金,金額的標準則規定在附件五。如果退除役士官經過就業輔導並且符合前兩項獎金的條件,則在辦理輔導就業時也會發給獎金。根據這些法規,可以看出退伍除役士官的獎金金額是根據他們的功績以及所授予的勛獎章而定的。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 -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 軍人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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