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定,著有功績者,得增加其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金額,除另有規定者外,並依其在現役期間所授之勛獎章為準,其勛獎章獎金金額標準如附件四。 退伍除役士官,依軍人撫卹條例核發作戰或因公傷殘撫卹令有案者,於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退伍金時發給榮譽獎金,其金額標準如附件五。 退除役士官經輔導就業具有前兩項獎金者,於辦理輔導就業時發給之。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定,著有功績者,得增加其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金額,除另有規定者外,並依其在現役期間所授之勛獎章為準,其勛獎章獎金金額標準如附件四。 退伍除役士官,依軍人撫卹條例核發作戰或因公傷殘撫卹令有案者,於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退伍金時發給榮譽獎金,其金額標準如附件五。 退除役士官經輔導就業具有前兩項獎金者,於辦理輔導就業時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