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再服現役而解除召集之預備役士官,其退伍金 退休俸發給,依左列規定: 一、原支領退伍金者,以再服現役實職年資,並依其解除召集時之官階計算,屆滿一年者,發給二個基數,爾後每增加半年,加發一個基數,未逾半年者以半年計,依此累進計算之。但再服現役年資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規定,而志願支領退休俸者,從其志願。 二、原支領退休俸者,以退伍時核定之年資,與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合併計算,並依其解除召集時之官階支領退休俸,但最高額依現役官階月薪百分之九十為限。 原不合支領退伍金之預備役士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而於解除召集時,其再服現役實職年資屆滿一年者,准予併計原退伍之服役年資,按其解除召集時之官階,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退除給與。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再服現役但解除召集的預備役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發給的規定如下: 1. 原本已經支領退伍金的士官,在再服現役期間實際的服役年資中,根據解除召集時的官階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兩倍基數的退伍金。之後每增加半年,就再加發一個基數的退伍金,不滿半年的部分則以半年計算,依此方式逐漸累進計算。但若再服現役年資符合退休俸規定且志願支領退休俸者,則按照其志願所決定的金額發放退休俸。 2. 原本已經支領退休俸的士官,在再服現役期間,將原先核定的退伍時年資與再服現役期間的實際服役年資合併計算,依照解除召集時的官階支領退休俸。但退休俸金額的最高限制是依據現役官階月薪的百分之九十。 對於原本未獲支領退伍金的預備役士官,若被喚召或自願再度服役,在解除召集時,其再服現役的實職年資滿一年的情況下,可以將原來的退伍時服役年資合併計算,並按照解除召集時的官階,依照第20條的規定發給退除給與。 範例:如果一位預備役士官在退伍時未獲得退伍金,但後來被喚召或自願再度服役,並在解除召集時的官階為上尉,再服現役的實職年資已滿一年,那麼這位士官就可以將再服現役期間的實際服役年資和之前的退伍時服役年資合併計算,並按照上尉官階的規定發放退伍金或退休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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