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士官,在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死亡者,依遺族之申請按左列規定及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計發其應得退伍金及二年眷補代金。 一、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內者,發給應領退伍金總額及二年眷補代金。 二、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三年者,自第四年第一個月起,至死亡之當月份止,按每兩個月扣減一個基數 (不足兩個月者不扣) 之比率扣減後,發給其退伍金餘額及二年眷補代金。但其退伍金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前項之眷補代金,憑有補之眷口發給。 遺族不願支領第一項之退伍金餘額及二年眷補代金者,得放棄此項權利,改領原階現役月薪之半數及繼續維持眷補至父母、配偶死亡及子女眷補應停止之日為止。 外職停役或自行就任公職或輔導就業期間死亡,其在任職機關或就業機構不合於請領年撫金者,其遺族得依第三項規定辦理。但以停役或退除當時合於支領退休俸或停發退休俸而未支領退伍金者為限。 第一項死亡人員之遺族,因受地域限制無法來台申領,其喪葬費用發生困難時,得由後備管理機關照現役士官死亡喪葬費之標準,在其餘額退伍金項下代為申領辦理喪葬事宜,餘款俟其遺族能申領時,再依申請發給之。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若退伍除役士官在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去世,其遺族可以申請獲得應得的退伍金及兩年的眷補代金。具體規定如下: 1. 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不超過三年的情況下,發給應領退伍金的總額和兩年的眷補代金。 2. 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超過三年的情況下,從第四年的第一個月起至死亡當月止,根據每兩個月扣減一個基數的比例扣減,發給其退伍金的餘額和兩年的眷補代金。但若其退伍金的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總額的一半,則仍按一半發給。 3. 上述眷補代金根據有權益的眷口發給。 4. 若遺族不願意領取第一項的退伍金餘額和兩年的眷補代金,可以放棄此權利,改領原階現役月薪的一半,並持續享受眷補待父母、配偶逝世或子女不再符合眷補條件時為止。 5. 若士官在停役期間或自行就任公職或輔導就業期間去世,其在任職機關或就業機構不符合請領年撫金的情況下,遺族可以按照第三項的規定辦理。但此情況只限於在停役或退除當時合乎支領退休俸或停發退休俸而未領取退伍金的士官。 6. 第一項去世者的遺族若因地域限制無法回台灣申領時,若喪葬費用產生困難,可以由後備管理機關按照現役士官死亡喪葬費的標準,在退伍金的餘額項下代為申領喪葬費用,餘款等待遺族能夠申領時再依申請發給。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版本),並且根據其中的規定舉出了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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