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定「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與規定表」,自民國五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前項規定表之退伍金基數金額內涵規定如左: 一、月薪額比照現役官階實支月薪額。 二、主副食物代金依照行政院核准之年度預算價格計列。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該條例第27條所指的「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與規定表」自民國50年7月1日起生效。根據前項規定表,退伍金的基數金額內涵如下:一、月薪額按照現役官階的實際支薪進行計算;二、主副食物代金則根據行政院核准的年度預算價格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退伍軍官在退伍時的官階為少校,在退伍金的計算上,將根據退伍時的實際支薪水平進行計算。另外,退伍金的計算也包括主副食物代金,該金額則是按照行政院核准的年度預算價格進行計算。以上是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所做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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