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士官在服役期間,依法免官者,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者,其判刑在七年以上者,予以禁役,未滿七年者,依法轉服常備兵現役或預備役。 二、因喪失國籍,而免官者,予以除役。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士官在服役期間若符合免官的情況,則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因犯罪判刑,並且被宣告褫奪公權而免官的情況下,若判刑超過七年,則會被禁止執行兵役,若判刑不滿七年,則依法轉服常備兵現役或預備役。 二、因喪失國籍而被免官的情況下,會被解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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