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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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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士官在服役期間,依法免官者,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宣告而免官者,其判刑在七年以上者,予以禁役,未滿七年者,依法轉服常備兵現役或預備役。 二、因喪失國籍,而免官者,予以除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士官在服役期間若符合免官的情況,則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因犯罪判刑,並且被宣告褫奪公權而免官的情況下,若判刑超過七年,則會被禁止執行兵役,若判刑不滿七年,則依法轉服常備兵現役或預備役。 二、因喪失國籍而被免官的情況下,會被解除役。

  • 第十六條條文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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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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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士官在服役期間,依法免官者,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