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13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依據提供的文本,無法確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13條的內容和相關詳細資料。

立法沿革 2

(0920113 全文修正)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已逾五年者,依法退伍後,平時除點閱召集外,得免受其他召集;戰時應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已逾十年者,依法退伍後,平時免受各種召集;戰時應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兵役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期間為現役,並無規定戰時應召服役時間,爰將原條文第一款「其原已在營服役之時間,應予抵算」等字刪除,移列為第一項。   三、依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上等兵最大服役年限十年,並考量是類人員服役期間之訓練比一般常備兵專精,志願士兵在營服役已逾十年者,依法退伍後,戰時仍應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爰將原條文第二款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四、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志願士兵服役最大服役年限為十年,已無原條文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爰予刪除。

(094112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服役期滿退伍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均應受各種召集;本條例有關志願士兵服現役達一定期間,得免除應受部分召集之規定,與平等原則有違;另為考量志願士兵之訓練及戰技精熟較諸義務役常備兵為佳,基於國防軍事需要及後備動員選優考量,志願士兵於後備役列管期間應受召集,以增進國防總體戰力,爰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1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兵役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期間為現役,並無規定戰時應召服役時間,爰將原條文第一款「其原已在營服役之時間,應予抵算」等字刪除,移列為第一項。   三、依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上等兵最大服役年限十年,並考量是類人員服役期間之訓練比一般常備兵專精,志願士兵在營服役已逾十年者,依法退伍後,戰時仍應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爰將原條文第二款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四、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志願士兵服役最大服役年限為十年,已無原條文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爰予刪除。

(0941122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服役期滿退伍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均應受各種召集;本條例有關志願士兵服現役達一定期間,得免除應受部分召集之規定,與平等原則有違;另為考量志願士兵之訓練及戰技精熟較諸義務役常備兵為佳,基於國防軍事需要及後備動員選優考量,志願士兵於後備役列管期間應受召集,以增進國防總體戰力,爰刪除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13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