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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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志願士兵之保險,依軍人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2.志願士兵保險給付之保險基數,依軍人保險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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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12條,志願士兵的保險事宜將根據軍人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此外,志願士兵的保險給付金額將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士兵給付標準計算。具體的保險內容和給付金額將依據軍人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設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3 全文修正)
志願士兵之保險,依軍人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志願士兵保險給付之保險基數,依軍人保險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計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軍人,係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並無志願役或義務役之區分,故志願士兵保險相關事項,應按軍人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保險,爰於第一項明定依軍人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基數金額,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為照顧薪資較低之士兵,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台八十一人政肆字第一八○九九號函核定:義務役士兵保險基數金額按志願役下士一級之保險基數金額計算。考量志願士兵(上等兵)之薪額,較志願役下士一級為低,爰於第二項明定志願士兵保險給付之保險基數,應按軍人保險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計算。
- 軍人保險條例法規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軍人,係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並無志願役或義務役之區分,故志願士兵保險相關事項,應按軍人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保險,爰於第一項明定依軍人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基數金額,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為照顧薪資較低之士兵,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台八十一人政肆字第一八○九九號函核定:義務役士兵保險基數金額按志願役下士一級之保險基數金額計算。考量志願士兵(上等兵)之薪額,較志願役下士一級為低,爰於第二項明定志願士兵保險給付之保險基數,應按軍人保險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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