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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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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志願士兵之保險,依軍人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 2.志願士兵保險給付之保險基數,依軍人保險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12條,志願士兵的保險事宜將根據軍人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此外,志願士兵的保險給付金額將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士兵給付標準計算。具體的保險內容和給付金額將依據軍人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設定。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全文修正)

志願士兵之保險,依軍人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志願士兵保險給付之保險基數,依軍人保險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計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軍人,係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並無志願役或義務役之區分,故志願士兵保險相關事項,應按軍人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保險,爰於第一項明定依軍人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基數金額,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為照顧薪資較低之士兵,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台八十一人政肆字第一八○九九號函核定:義務役士兵保險基數金額按志願役下士一級之保險基數金額計算。考量志願士兵(上等兵)之薪額,較志願役下士一級為低,爰於第二項明定志願士兵保險給付之保險基數,應按軍人保險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計算。

  • 軍人保險條例法規
(09201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軍人,係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並無志願役或義務役之區分,故志願士兵保險相關事項,應按軍人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保險,爰於第一項明定依軍人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基數金額,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為照顧薪資較低之士兵,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台八十一人政肆字第一八○九九號函核定:義務役士兵保險基數金額按志願役下士一級之保險基數金額計算。考量志願士兵(上等兵)之薪額,較志願役下士一級為低,爰於第二項明定志願士兵保險給付之保險基數,應按軍人保險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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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12 條規定:「志願士兵之保險,依軍人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志願士兵保險給付之保險基數,依軍人保險條例所定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